根据国务院令[2008]第540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第五条第四款:纳税人从事的外汇、有价证券、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,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,计算缴纳营业税,所称外汇、有价证券、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,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、有价证券、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。
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。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,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行为应缴纳营业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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